本报讯 记者昨(7)日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原宜宾市粮食局局长兼党委书记余从甫犯受贿罪一案近日终审判决,余从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2年至2004年4月,余从甫利用担任宜宾市粮食局局长、党委书记(正县级)的职务之便,在黄桷庄粮库成立利达利公司、粉业公司及利达利公司申办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时,给予支持,提供便利。2003年12月30日,黄桷庄粮库主任杨某、副主任周某为感谢其关照,以开支业务费为名从利达利公司提取10万元,以余从甫外侄的名义,交利达利公司和粉业公司作为入股金。2004年1月,杨某、周某将两张共计10万元的股本金收据送给余从甫。同年1至2月,余从两公司分得红利5万元(现金2万元,另3万元为集资款收据)。
2003年6月,余从甫购买价格4750元的手机一部,将手机发票交粮库负责人杨某报账后得款4750元。
2004年4月6日和6月1日,余从甫分别将分红所得的5万元退给利达利公司、粉业公司。同年6月2日,余从甫向宜宾市有关领导汇报了其接受黄桷庄粮库领导贿赂的事实。6月4日,检察机关追缴了余从甫收受的股本金及分红款共计15万元。
宜宾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余从甫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475万元,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余从甫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维持原判。
(袁彩君本报记者余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