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遂宁市射洪县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该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红德有期徒刑6个月。
伪造证据
2000年9月7日,射洪县美鑫第二机砖厂以该厂原销售员于天福在2000年4月21日出具的欠该厂4326元砖款的欠条将于天福诉至法院,何红德作为该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参与了诉讼。同年10月8日,该厂与于天福的儿子于某达成协议,由于某代其父偿还了该笔欠款,何红德作为委托代理人代机砖厂出具了收条,并向法院撤诉。这张4326元的欠条原件由法院保存在该案卷宗内。
2002年5月7日,该机砖厂又以此笔欠款和另外8000元的债权未清偿为由,将于天福诉至县法院,何红德以同样的身份再次参与了诉讼。2002年11月26日,在庭审中,何红德明知该笔款4326元欠款已偿还,却出示了该笔4326元欠条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上有“复印属实。何红德,2002年6月10日”字样并当庭宣读了由自己和律师文某共同取证的机砖厂职工谢顺某、谢国某在2002年3月多次向于天福索要该款未果的证人证言,误导法官作出了不利于于天福的判决。
“收获”徒刑
经公安机关侦查和遂宁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对谢国某在证言上的签字作的文字检验鉴定,确认何红德所出示的证言上“谢国某”的签字不是谢本人所签,谢顺某和谢国某也证实何红德从未向其取证,自己在2002年3月也未曾向于天福索要这4326元砖款,文某证实自己从未与何红德一起对谢顺某和谢国某取证。何红德帮助伪造证据的犯罪事实暴露无遗。(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