纷争缘起蚕种款未还
2001年,因南部县蚕桑局欠阆中蚕种场79万余元蚕种款未还,阆中蚕种场将其告上法庭。在此期间,因南部县机构改革,南部县蚕桑局及其财产、资金、债权均并入县农业局,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此欠款应由县农业局承担。在事后的执行中,一审法院根据生效的判决,查封了南部县农业局的银行账号及有关资产。就在此时,南部县又恢复了县蚕桑局,县农业局以此为由上诉,请求法院判令此欠款仍由县蚕桑局偿还。
省高院审理此案后查明,南部县蚕桑局撤并入县农业局后,演变为后来南部县组建的蚕业站,后该蚕业站蚕种订购发种权、蚕茧收购权和丝绸加工经营权及所属催青室,连同县内数十个蚕茧站又被县政府一并出售,将所得款项由县政府进行了处置。
裁决政府承担补充赔偿
省高院认为,由于南部县政府处置了县蚕桑局的有效资产,致使其履行债务的能力受到影响,间接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南部县政府应对此承担补充赔偿的法律责任。今年8月2日,省高院下达判决:南部县蚕桑局不能按期偿还阆中蚕种场欠款时,由南部县政府在处置南部县蚕桑局资产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1月26日下午,南部县县委常委、副县长胡仕明代表县政府与阆中蚕种场在阆中市法院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南部县政府于3天后付清欠款本金及50%的资金利息。
昨日下午,笔者从阆中市蚕种场了解到,南部县已将拖欠长达3年之久的79万元欠款本金以及资金利息一共93万元全部结清。(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