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按照《总体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的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专业监测机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信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发布级别分为4级,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实地了解情况后,报请省应急办同意后,发布蓝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州、市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报请省应急办同意后,发布黄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省应急办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报请省应急委同意后,发布橙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省应急办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并进一步核实情况,由省应急委报请国务院应急委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
此外,预警信息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的发布可以使用广播、电视、通讯网络、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通讯、人防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有义务按照省应急办要求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
李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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