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座尚未正式开建的水电站,3位老同学反目成仇,其中两人把身为检察院职侦局长的老同学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他们之间的口头合伙协议有效。
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一审时,两个老同学败诉。探暗河欲建小水电站
渝怀铁路关滩隧道横穿武隆县土坎镇关滩莽莽大山。建设中,工人们发现山体中存在一条暗河。
“今年2月,栾福权给我透露了信息。我邀约中专同学汪代林、孙德去考察暗河。”武隆县山虎关水库管理局职工蔺华称。栾福权是蔺华矿物加工厂的合伙人。
蔺华的说法是,今年2月21日,他和两个老同学(武隆县检察院职侦局长汪代林、武隆县电力公司职工孙德)、栾福权一起带民工进洞探查,因洞子太深,半途折返。“我们在洞里说定,如有开发价值,大家共同投资;如没有价值,产生的费用平摊。”蔺说,当晚他们在土坎镇天赐酒家吃饭,再次表明“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栾福权称,次日自己又带民工进洞探查,回来后把情况电话告知了蔺华;蔺华又向汪代林、孙德通报,“为建小水电站,大家约定由汪代林、孙德负责申报立项等工作,我和栾福权负责探水工作。”蔺称。
此后,汪代林、孙德曾邀请县水利局技术人员进场探测,还共同投入一万余元施工。4月5日,探水结束,结论是该暗河开发价值极佳。去登记方知已成局外人
今年5月,蔺华等人兴冲冲地向武隆县工商局申请办理电站的企业工商登记,却被告知有人申请在先。他们一查,发现对方合伙人是汪代林的妻子冉瑞碧和妹夫张宇龙。
“汪代林3月份说过是以他妹夫的名义向计委申请立项的。”蔺华称,因为汪解释说自己是国家公务人员,按规定不能经商办企业,“谁知道他到头来狸猫换太子,却把我们甩到一边!”
蔺华等人到县计委查询,资料显示张宇龙在2月20日以个人名义提交了项目建议书并申请立项,2月24日,该委作出立项批复。因电站名称和土坎镇另一电站重复,计委后来还作出更名为青龙电站的批复。2月23日,张宇龙向县水利局申请取水;次日,水利局颁发了水利许可证。
蔺华和孙德、栾福权多次找汪代林协商未果,于今年8月将汪、冉瑞碧、张宇龙诉至法院。职侦局长矢口否认“合伙”
“和他们合伙?没有的事!”汪代林对蔺华等人的说法全盘否认。
汪称,妹夫张宇龙在今年1月就有了在关滩修建电站的想法,自己只是受妹夫委托“代为处理、协调一些事务”。当时为慎重起见,自己曾邀约蔺华一同去考察暗河,后来张宇龙说水头较低,叫他找人探一下,栾福权承认。
“后来他们(蔺华等)要求入伙,我不是合伙人,怎么可能答应?”汪认为蔺等三人想得出来,“修三峡大坝前可能也有人在坝址挖过几锄头,不可能后来都要求合伙吧?”
张宇龙是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不愿就此案发表看法。在一审庭审中,他表明青龙电站系自己和冉瑞碧共同开发,因为立项批复、取水许可和后来的相关手续都是他办理的,“汪代林只是受我们委托处理了一些事务”。两个老同学决定上诉
法律规定,口头合伙协议如经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实也可确认。蔺华等人只得冀望于土坎镇经发办工作人员樊洪新和天赐酒家老板朱顺洲——樊于2月21日陪同他们一起进洞探查;当天晚上几人在朱的饭店吃饭。
“他们在洞中商量如有开发价值,共同投资;如果失败,平摊损失。晚上吃饭时,还表达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意愿。”樊洪新和朱顺洲称。
然而,因为经发办3月份曾与栾福权签订电站项目投资协议书,一审法院认为经发办无电站立项审批权,对樊的证言没有采信;蔺华等人曾委托法律工作者找朱顺洲取证,朱证实,蔺、汪等人吃饭时说过“平均出资”,后来律师找朱取证时,朱证实他们说过“共同投资。”于是一审法官认为两个说法不属同一概念,没有采信朱的证言。
“如果没有合伙,我们为啥出人出钱冒险进洞探查水头?”栾福权庭审中提出疑问。法院认定栾是受汪委托,在探水过程中“垫支了一些费用”。
武隆县法院认为,蔺华等三原告既无书面合伙协议,也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与汪代林有口头合伙协议;从审批手续来看,拟建青龙电站只能是张宇龙、冉瑞碧,故而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蔺华等决定向市三中院提起上诉。案件以外两大疑问
①职侦局长“处理、协调”是否违反规定?
作为身份特殊的检察院职侦局长,汪代林“受委托处理、协调一些事务”是否违反党员领导干部“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规定?
“我都是上班前、下班后去的。”汪代林说,自己并没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办电站提供过便利和优惠条件。“他们(蔺华等人)还写信给市检察院、分院反映我,经调查都没得问题。”
武隆县检察院相关人员不愿就此行为是否违反规定发表意见;县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称,未经调查不便发表意见,他建议“可向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反映”;而党风廉政室一工作人员则认为“肯定不妥”。
②律师拟办电站是否违反规定?
司法部明确规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律师不得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张宇龙的行为是否违反该规定?
张宇龙接受采访时称,水电站的工商登记目前还没有下来,自己并没有从事其他实质性的营利性活动。“申请立项、办理相关手续不算营利性活动吧?”张说,等到合伙人登记时自己会知道全身而退,“这些规定我还是懂噻!”记者李定兵网络编辑: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