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过户 可别惹官司
本报讯(记者 谢青峰 特约记者屈超李宁)近日法院判决的两起房屋纠纷都是因当事人在买卖房屋过程中,未能及时取得房屋产权证,致使日后对房屋所有权问题发生纠纷。业内人士提醒:在进行房产交易时,对于二手房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对于商品房虽然在入住时,不能够马上办理产权证,但一定要了解对方是否具有售房资格,以确保日后能够办理。
不出具税务售房发票成被告
1988年,甘肃银鑫实业公司与兰州华泰房地产开发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华泰公司将一只船88号正建楼房的一至三层,500多平方米的房屋,以40余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银鑫公司。该楼于1990年建好。华泰公司在同年交付了房屋以后,就一直未给对方办理房产证。2004年,也不给银鑫提供用来办理房产证的税务售房发票,无奈的银鑫选择了诉讼。银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出具用来办理房产证的税务售房发票。法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的买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银鑫公司提出的由被告出具税务售房证的请求也作出了予以支持的判决。
花钱了房子却“飞”了
靳峰于2000年向城关区拱星墩信用社贷款18万元。贷款期限届满后,信用社多次催靳峰还款,最终双方协商后,由靳峰将自己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的一套房屋折抵给信用社,并于2003年12月和进行了过户手续。没想到的是,靳峰抵偿给信用社的房屋被一名为汪赛虎的人于2001年买了,而且实际居住着。汪赛虎称,这套房子是自己以靳峰的名义集资的,当初也和靳峰签订了合同,并交了10.5万元的房款。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虽然交了房屋集资款但并未取得所有权,故此判决信用社取得房屋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