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10
本报讯近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合徐高速公路淮南连接线项目部经理张斌涉嫌侵占、受贿一案做出一审有罪判决。
2003年1月8日,时任中铁二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徐高速公路淮南连接线项目部经理的张斌,利用职务之便,以用公款做经营活动费用为由,打收条从会计处拿走以其名公款私存的28万元活期存折,并于当日从该存折的开户银行中提取了20万元现金。2003年春节前,其将20万元现金交于其母,其母后又以自己名字存入银行。之后,张斌等人为了冲销经营活动中没有票据的费用,让项目部副总工程师颜某虚列工程款,由主管会计做了495299元的工程计量款假账,张斌将自己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的20万元从中予以冲销。
2003年11月15日,南京某化工材料厂业务经理孙某(另案处理),与张斌商定购买其厂防水剂70余吨的业务后,为了让张斌在工程中长期使用其单位防水剂材料,并能及时地回笼货款,当日下午,孙某从刚与该项目部结算的6万元货款中拿出5万元现金送给了张斌。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张斌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和公司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6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非法所得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院宣判后,张斌没有在上诉期内上诉。
(本报记者张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