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主任与汽贸公司老板,互相“合作”,将已被抵押的资产再次进行抵押,骗取担保,从银行搞到150万元后,非法放贷600余万元。12月9日,沈阳中法一审对苏家屯信用社经营处主任洪某,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35万元。
骗来担保非法贷款百余万
1998年5月,苏家屯信用社经营处主任洪某找到华园大厦经理刘某,称朋友做汽贸生意资金周转不灵,欲找其做担保以贷款。刘听此话对洪说:大厦已做了抵押,法律上不具备担保资格了,拒绝了洪的要求。不死心的洪某次日继续央求刘某,禁不起洪某的软磨硬泡,刘某带其来到会计处盖了公章和自己的法人章,并一再叮嘱其尽快还钱不要惹出事端。就是凭着这个担保,洪某找到苏家屯农行的领导,凭关系贷来了150万元。1998年5月27日,洪某的朋友某汽贸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将贷款提现128万,这笔巨款至今去向不明。
不到一年非法放贷600多万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1998年5月,洪某利用其担任苏家屯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营业部主任的职务便利,让营业部的信贷员,以沈阳市东开兴盛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名义,办理人民币110万元的贷款手续,将现金提走。同年10月,洪某采取同样的手段,以苏家屯供电局某领导个人名义,办理人民币贷款28万元的手续,通过其他人的账户将贷款提现。
洪某通过李某,违法给沈阳某物资公司发放贷款165万元,至今未还。洪某再次通过李某,以将贷款中的120万元划给李某的企业为条件,洪某违法给法库某商贸公司放贷300万元。而其中的120万元就是李某用来还自己企业所欠的贷款。
一审宣判信用社主任判了20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洪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洪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给他人,构成挪用资金罪;洪某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12月9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洪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罚金35万元;李某被判有期徒刑15年,罚金30万元。本报记者王野蛟实习生荣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