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蒋奕彬张彬记者陈文平)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惠安一位育龄妇女因拒绝参加计生“两查”(避孕节育检查),且拒不履行计生部门的处理决定,日前被惠安县法院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今年4月,惠安县螺城镇霞张社区居民庄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参加育妇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在对其批评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惠安县计生局于6月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庄某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庄某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未提请行政复议或法律诉讼。螺城镇计生办依法向惠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其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此案后,认定县计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的法律适当,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日前,惠安县法院执行庭对庄某实行了行政拘留,同时要求其继续履行计生部门的处理决定。
此案件曝光后,在群众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惠安县计生局表示,今后该局一方面将坚持从奖励扶助等利益导向入手,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另一方面还将继续加强行政执法力度,用法律手段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对不按规定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或计划外怀孕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应给予教育,经教育后不落实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罚款。阻碍计划生育公务,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积极分子进行侮辱、诽谤、伤害,或以报复为目的故意毁坏财产的,公安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