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楠)近日,在西安打工4天就被砸瘫的四川民工张宾(化名)终于拿到了自己的赔偿金,他带着对法律援助中心的感激之情踏上了回家的火车。
2002年4月11日,对于来到西安一工地打工不到4天的四川省西充县金山乡鼓楼沟村的村民张宾来说,是一个不幸的日子。张宾正在用推车运灰时,被高空升降机上掉下来的料车砸成重伤,当即血流不止,不省人事,被120急救车送往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进行抢救,后经鉴定为截瘫,双下肢肌力为0级,属二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张宾家属多次通过不同渠道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张宾提出劳动仲裁后,经过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仲裁委裁决:该建筑公司支付张宾住院期间的护理费523.50元,工伤津贴4188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517元;按月发给张宾抚恤金445元,护理费349元,每月合计794元。张宾家属认为结果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仍然无钱治疗。2003年1月6日,在未央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张宾向未央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后期治疗费10万元、误工费1万元、护理费83760元、交通费1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52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4260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被告公司承认原告为该公司临时打工者,在工作中受伤情况属实,称其已付给原告治疗费98675.46元,后又交付给原告人6550元现金,目前原告已经痊愈,不应再住院治疗,故其同意未央区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书,不同意原告所增加请求数额。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被告建筑公司因未对建筑施工现场加强安全管理,忽视安全防护措施,致原告在正常施工作业中因料车从高空掉下致人身受到损害,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故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受伤后果的全部责任,并支付原告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各项费用。对张宾的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多功能护理床均已达成调解,依法应予准许。判决建筑公司在裁决生效7日内给付张宾医药费99233.78元,误工费6805.50元,住院护理费5340元,伙食补助费6582元,交通费1000元,购物款530元,多功能护理床2150元,合计121641.28元。扣除已付的105225.46元外,再付给张宾16415.82元;给付张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517元;给付伤残抚恤金及今后护理费190560元,索赔共计218492.82元。
宣判后建筑公司不服,诉至西安市中院要求撤销这一判决,变更一次性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方式。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建筑公司的请求与客观事实不符,缺乏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不能成立,故依法予以驳回,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