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建议务工人员务必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合法劳动合同郭京霞 记者 王亦君
本报北京12月9日电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中法庭迎来了24名面带喜色的来京务工人员,他们从法官手中领到拖欠了长达6年之久的工资。其中有1名来京务工人员一下子领到了6300元工资。由于有100多名来自河北承德、廊坊地区的务工人员没能亲自到法院来领钱,北京富慧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杨井富向法院郑重承诺:一定在年前将工资发还给这些工人,让他们过个好年。
1997年11月,北京富慧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希德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富慧达建筑工程公司为希德食品公司承建工厂厂房及配套设施。之后,富慧达建筑こ坦究嫉孀适┕ぁ9こ掏旯ず螅5率称饭窘鲋Ц读斯こ炭?000元,尚欠工程款112.3万元及利息3.9万多元。富慧达建筑工程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希德食品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法院判决富慧达建筑工程公司胜诉,限令希德食品公司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上述款项。但是希德食品公司一直以公司经营不善、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法律义务。因此,富慧达建筑工程公司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多方努力,终于成功地将希德食品公司的部分土地和厂房予以拍卖,用这笔拍卖款全额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一中院执行庭一位姓段的法官结合自己多年从事执行工作的经验,建议来京务工人员务必要与包工头或者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他参与执行的很多工程款案件中,有很多来京务工人员根本没有与建筑单位签订用工合同,以致在法院审理案件时,不能充分维护来京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段法官表示,来京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问题大多集中在建筑领域,归根结底是由于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所致。目前建筑市场供过于求,不少建筑商为拿下工程,不惜垫资开工,造成建设单位欠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再欠劳务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甚至还要再经包工头欠务工人员。总之,来京务工人员处在债务链的最末端。来京务工人员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追讨工钱,而不能采取极端过激的行为讨要工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