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规定》能有效防止大股东恶意圈钱,对中小投资者将是长期利好”。这是一些机构对证监会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普遍评价。
据了解,对于《规定》的出台,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机构都持支持和欢迎态度。尽管在目前中国股市股权分置情形下,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是一项“过渡性措施”,但是,基金、券商等机构和上市公司都对《规定》的出台给予高度评价。博时基金公司宏观与策略研究员夏春表示,中国证监会发布《规定》,是解决中国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问题所引起的治理结构问题的很好的方案,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一个长期利好,有助于消除因此而引起的不必要的风险,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规定》的出台,对上市公司影响最大。北矿磁材董秘曲晓力表示,公司可能考虑根据《规定》修订公司章程,确保流通股东的权益得到实现。《规定》对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进行了有效的限制,上市公司对自身也要加强管理。安泰科技副总裁钱学军认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首先要努力把公司搞好,谨慎决策;其次,要加强与流通股东的沟通,争取流通股东的认同。这样一来,不仅不会影响工作的效率,反而会提升项目决策的成功率,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双赢。
西南证券的徐效鸿则提醒,应注意避免形成新的“一股独大”:社会公众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基金越来越多。如果一只股票被某家机构重仓持有,而该机构所代表股份非常有可能超过了所有参加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的社会公众股的半数,从而表决结果将有利于这一家机构,产生新的“一股独大”。而且,流通股东的意识也需要觉醒。在前不久电广传媒股抵债的股东大会中,居然95.95%流通股东没有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这说明流通股东自己的股东意识不强。张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