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四川法制报讯
在故意伤害案、侵吞国有资产案中,刑事部分如因种种原因久拖未决,造成的客观后果往往让受害方雪上加霜。省检察院昨(9)日透露,我省检察机关已尝试“变招”,一改以往“先刑后民”司法惯例,积极支持受害方先提起民事索赔,攀枝花市东区检察院已成功办理一起典型案件。
国资流失后建议先索赔
今年10月中旬,攀枝花东区检察院民行科对辖区内的国资流失情况进行走访调查,结果发现某国企的一笔流失国资拖了两年尚未追回。事情的经过是:2002年8月,李甲(化名)伙同他人非法运走这家企业一下属厂矿6.21吨废钢轨,造成国资流失近万元。事发后,受害单位及时报了案,但因同案人在逃、能否追究李的刑事责任尚因证据原因无法确定,挽回流失国资因此搁浅。
“后经警方努力,企业的损失已追回一部分。我们通过查阅卷宗、走访相关人员发现,企业仍有3000余元未追回,而且也一直没主张自己的权利。”办案人员说,证据显示,李伙同他人非法侵害国资基本证据充分、民事侵权责任明确,该院因此立即向该企业发出支持起诉的检察建议书,建议其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李甲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月,李在检察官的见证下主动向该企业赔偿了3160元。
打破惯例利于保护弱者
我国在审理涉及刑案的民事赔偿案时,一般都是刑、民合并审理或刑案审结后再审民事部分,刑案的审理结果是审理民事部分的前提。省检察院一负责人在分析这起国资案时说,国资迟迟未追回,症结在于我国“先刑后民”的司法惯例,此案如在刑事部门审结后再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势必不利于保护国资。
“因种种原因无法及时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时,‘先刑后民’这一惯例可能让受害方雪上加霜。”这位负责人举例说,在故意伤害案中,如严格、机械执行“先刑后民”,这甚至可能造成受害人因未及时得到救治而丧生。我省打破这一惯例,积极支持受害方先民事索赔,目的在于及时保护国资,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刘德华王川平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