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婪 嘴大“吃”八方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郑安卡在担任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川公司)总经理期间,中川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工作,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2.52元/股的价格受让中川公司国有股份5600万股。同年6月,郑安卡向受让公司董事长索要22万元。
1999年11月,郑在担任中川公司总经理期间,参与该公司赔偿乌干达某电站损失的谈判并担任中方代表团团长,郑安排唐燕(另案处理)从公司领出3万美元,以送“感谢费”为名送给乌干达代表团6000美元,剩余2.4万美元,郑分给唐燕1万美元,其余1.4万美元由郑占有。
2001年6月,郑在担任省成套局局长期间,托人为其设立了成都远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远维公司),同年12月,郑将省成套局科研经费237万元转入下属企业四川四方科技创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方公司)账户上。此后,郑安排四方公司总经理唐燕制作了支付远维公司新产品开发研制费用的虚假协议并依据此虚假协议,将科研费30.5万元转入由郑实际控制的远维公司的两个账户上。
2003年1月,郑在中纪委对其谈话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郑已退还大部分赃款。
狡辩 索贿系借款
庭审中,郑辩称,22万元系借款并非索贿,省成套局划款30.5万元到远维公司,该款实为省成套局设立的小金库,2.4万美元自己没有占有,全部给了乌干达代表团的人员,用于谈判事项,最后成功达成完全不赔偿的协议,给国家避免了巨大经济损失。故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鉴于郑在被中纪委“双规”期间,已向组织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郑已退还大部分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法庭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宣判后,郑不服提出要上诉。
(王鑫成兴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