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林富、才泉、特约记者春松报道:一起以银行支付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为争议焦点的赔偿案日前在会昌县法院尘埃落定,被江西烟草公司赣州分公司起诉的中国农业银行会昌县支行(以下简称会昌支行)因错支存款赔偿25.1万元。
江西省烟草公司赣州分公司下属企业会昌县营销中心(以下简称营销中心)原出纳员利用职务便利和同事的信任,私盖印章和印鉴,开具现金支票,分别以收款人胡海平、胡茂生、刘州、刘伟的姓名,先后四次到会昌支行营业部支取营销中心的现金合计25.1万元,用于赌博活动,其四次取款所用的收款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均系虚构,四张现金支票背面“收款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及发证机关会昌县公安局”等字样的填写均系该出纳一人所写,款也由该出纳本人取走。会昌支行工作人员没有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审查现金支票的现金用途及收款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不久前,该出纳因赌博开支过大,企图畏罪自杀而案发,去年7月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但营销中心已无法向已判刑的该出纳员追回款项,该出纳员也无力支付该款。无奈之下,营销中心以会昌支行违反《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没有保证储户的资金安全,造成营销中心的存款损失为由起诉会昌支行。11月26日,会昌法院以营销中心原出纳员支取现金的票据所书“收款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及发证机关会昌县公安局”字迹均系虚构,而会昌支行工作人员在办理现金支票结算过程中,没有审查收款人的真实身份;没有审查现金支票所写现金的具体用途;没有审查开户单位现金支票票面应付金额已超过1000元就将款付给了不是收款人的营销中心原出纳员,造成营销中心的损失,会昌支行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客观上造成了营销中心的经济损失。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会昌支行赔偿损失25.1万元及其利息。(编辑:钟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