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12)日从省高级法院获悉,该院对广安烟草分公司副经理陈文生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同时对陈文生受贿赃款26.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9月至1996年7月,陈文生在担任广安烟草分公司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受贿金额共计26.3万元。1993年12月,江苏省金坛县城北烟酒副食品公司经理宦某在吉林省吉林市购进价值40万元的1500件“翡翠”香烟,由于在当地销路不好,宦请求陈文生帮忙销售这批烟。经陈联系,宦将该批烟销给原广安县烟草公司。1994年2月5日,宦某在陈文生的办公室送给陈现金2万元。同年5月14日,陈文生又安排广安烟草分公司销售500件价值56万元的“红河”香烟给城北公司。
1995年10月,陈文生以与他人合伙经营舞厅亏损需要弥补为由,通过电话向宦某索要“借款”15万元,为继续得到陈的关照以便在广安烟草分公司购烟,宦某在昆明将装有15万元的密码箱交给陈文生的儿子带回广安交给了陈文生。
今年5月10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陈文生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陈文生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当,故予以撤消。
(本报记者余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