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报记者 胡宁军 实习生 赵 波 邓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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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健清,一个身材高挑而又柔弱的女孩,已在广西某体校工作十年余,而且还被多次评为先进工作者。但没料到的是,今年9月,校方突然下发一纸通知书告知:她因无故旷工累计达52天,其中连续旷工达38天,校方为严肃校规校纪,决定终止与她的劳动合同。无奈之下,小董一纸诉状将广西某体校告上了广西劳动争议仲裁庭……辞退通知突如其来
因为个头较普通小孩高出许多,1984年10月,董健清被体育教练相中,并作为体育苗子被选入广西某体校田径队训练。至1989年7月因脚部发生异常伤病,回家休养,从1994年9月起,在学校的关心下,小董得以回母校工作至今。1999年起,每年都被评为学校先进工作者。
今年9月17日,在小董没有思想准备的情况下,广西某体校通知告知,认定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累计旷工52天,其中连续旷工38天,校方为严肃校规校纪,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将她辞退。
小董经向学校了解,得知原来自己在暑假期间回家治病的那段时间被认定为旷工。面对突如其来的辞退理由,小董无法接受,但此时校方却没有给她丝毫回旋余地。
小董:“旷工大王”很冤
旷工52天,小董也由此成为学校师生谈论的热点,被扣上“旷工大王”的不雅名头。
“被指为‘旷工大王’,我实在很冤枉!”小董告诉记者,今年6月11日,她因身体不舒服便到广西中医学院附属瑞康医院看病,医生就此建议须休息养病,为此,她写了请假条向校领导请假回家治疗休养,并得到了科主任及分管的副校长批准同意。因伤病尚未完全复原未能及时回校工作,加上暑假临近,便打电话给分管校领导请了假,并于8月29日回校后补写了请假条。
尽管如此,在接到辞退通知书时,小董得到的答复是,向科长、副校长请假都不算数,超过3天以上请假条,只有正校长批准才算有效。据小董称,7月6日至8月28日是广西某体校放暑假时间,期间主管科长说暑假若有工作会按照往年惯例另行通知,而整个暑假她都没有接到需要赶回学校工作的通知,于是便当作正常休假了。
校方:只是在按规章办事
为了解事情真相,记者前往广西某体校采访。对董健清因旷工被辞退一事,广西某体校自有说法。学校冯校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自去年8月份以来学校开展从严治校,该校对董健清的处理决定是依据校规校纪而作出的,没有什么不妥之处。
据其称,对学校的《职工考勤奖惩办法》明确规定:“职工请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必须书面申请,1天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2天内由主管校长(书记)审批,3天以上由校长(书记)审批;病假必须有医院疾病证明。”而职工董健清因为没有按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所以自己直到开学才知道对方长时间旷工的事。事实上,他自去年上任以来,多次在学校大会、小会上强调和要求加强劳动纪律和按章办事,但该职工始终没有引以为戒,而是一犯再犯,以致旷工累计达52天之多,作为校长,对这样的事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裁决:辞退决定无效
虽经多方申述,但校方坚决不予撤销辞退决定,10月21日,董健清将广西某体校告上了广西劳动争议仲裁庭。
仲裁庭经多方调查认定如下:申诉人(即董健清)于1994年9月到被诉人单位(即广西某体校)工作。2001年开始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1月1日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了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至12月31日止。2004年6月11日,申诉人向学校领导请假,称因身体有病,在南宁看病药费太贵,需请假回恭城老家治疗,得到了申诉人所在科室的科长及分管校长的批准。14日申诉人到医院看病,医生开出疾病证明书,建议申诉人从14日至29日休息15天。7月23日,恭城县西岭乡卫生院补开了一份疾病证明书,证明书中的治疗意见为:(要求申诉人)从6月29日至2004年7月20日在该院门诊观察治疗。此后申诉人未回学校。期间申诉人打电话向科长请假。2004年8月29日,申诉人回到单位补写请假条交给领导。9月17日,被诉人以申诉人未经校长同意,擅自离开岗位,严重违反学校的劳动纪律为由,对申诉人做出辞退的决定,申诉人20日收到通知。
近日,广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对此案件作出了裁决,撤销广西某体校辞退通知决定,董健清可以回校继续工作。同时,学校需补发董健清7、8月的病假工资以及9月至11月正常工资。
广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出,申诉人董健清经医生诊断证明确实有病,在不能报销医疗费的情况下,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回家治病,不应算旷工。而董没有按规定履行请假的程序,则属于违反纪律。因此,仲裁委员会撤销广西某体校的辞退决定。同时,9月1日后因广西某体校的责任造成董未能上班,仲裁委员会要求广西某体校应补发给董健清9-11月三个月期间所扣发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