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报记者 李爱金 邝钰基 /文 游拥军/图
实习生 谢佳美
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购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3年后可上市;首次将集资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管理范畴……这是南宁市政府新出台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透露出来的一系列“利好信息”。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成为新办法的最大亮点。
那么,办法有哪些新亮点?哪些人可以申购经济适用房?如何申购经济适用房?针对这些读者关心的问题,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副主任苏启积昨天作了详尽解读。
政策解读
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购
[规定]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男28岁、女25岁以上的中低收入无房单身人员(含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解读]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需符合什么条件呢?办法在申请购买条件上有所放宽。符合以下3项条件之一的对象,均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是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包括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男28岁、女25岁以上的中低收入无房单身人员,包括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的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二是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户;三是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无房家庭户。
另外,办法对中低收入家庭作了明确界定,是指家庭(含夫妇双方)年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且高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一半的家庭户。苏启积举了一个例子作了说明。她说假设南宁市去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为9000元,那么,今后年收入在5.4万元以下,4500元以上的家庭均可申购经济适用房。
房价在项目开工前确并公布
[规定]经济适用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价格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利润不得超过3%。
[解读]今后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将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得超过3%。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部门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规定]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在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凡属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场所的,工商行政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解读]以往经济适用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不允许上市交易。今后只要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满3年后即可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原购买人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应当按照《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向政府缴纳收益,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资房纳入经济适用房范畴
[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解读]办法首次明确,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并纳入经济适用房管理范畴。南宁市政府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房价等情况,确定是否发展集资、合作建房以及建设规模。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及价格确定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严格控制建筑面积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100平方米,室内装修采取初装修的形式。
[解读]经济适用房控制在什么范围内?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将建筑面积控制在60~100平方米,不得随意扩大建筑面积。另外,室内装修采取初装修的形式,购房者拿到钥匙后可马上入住。
不得改变经济适用房售房对象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不按照房改部门发放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
[解读]有些地方曾出现购房者开着豪华轿车去购经济适用房的现象,让人质疑购房者的身份。为此,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如不按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开发企业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另外,经济适用房开发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经济适用房开发企业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申购者作假将取消购房资格
[规定]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更改准购证的申请人,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解读]办法对申请购房者的身份审查十分严格,一旦发现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更改准购证的申请人,将取消其购房资格。同时,对管理部门也提出了严格要求,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标部分面积需补交差价
[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超面积收取差价款的办法,购买面积超过本人住房享受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20%补交差价款。
[解读]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的控制面积标准为:普通职工、居民住房面积70平方米;其他人员根据自治区政府住房标准执行。购买面积超过本人住房享受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20%补交差价款,由房改办负责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作为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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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购经济适用房?
据介绍,办法明确申请购房分6步走:即申请;审查、公告及审批;选房;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及超面积差价款的收取;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
一、申请
申购对象持下列证件到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房改办窗口办理购房申请:
(一)户口本或拆迁证明、外来人员用工合同(原件及完整复印件一份);(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职务、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外来务工人员由现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四)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年收入证明。
二、审查、公告及审批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领导小组对申购对象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将申请基本情况和核准购房面积在报刊和经济适用住房办事机构公示,公示期限10日。10日内无异议的申购对象,由房改部门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有异议的申购对象,由房改办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三、选房
发展中心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可供房源情况,公布其楼盘地址、栋号、房号、面积价格等情况,申购对象必须凭《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房,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四、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及超面积差价款的收取
申购对象选房完毕后,由发展中心根据申购对象所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进行审核,对选购住房在控制面积标准之内的,开具《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对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开具《超标面积差价款缴交单》。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申购对象持《超标面积差价款缴交单》到房委会指定银行交款,存入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专户。
五、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申购对象凭《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或《超标面积差价款缴交单》及银行缴款回执单到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市房改办窗口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六、购房
申购对象持《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企业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必须按《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