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马咬死人案死者家属年后败诉
法院认定已过诉讼时效免除原告元诉讼费
本报记者张润东报道 31年前刘淑兰在北京动物园实习时被河马咬死,31年后刘淑兰的母亲张钰珍将北京动物园告到法院,索赔27万余元。这起特殊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昨天,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法院同时判决免除原告张钰珍应交纳的9157元的诉讼费。已做善后处理西城区法院审理后查明,1973年6月5日下午4时许,刘淑兰为轰赶麻雀进入河马兽舍,因当时正值河马下崽,刘淑兰被护崽的母河马咬伤昏迷,后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后,北京动物园负担了刘淑兰的医疗费2997.47元,丧葬费200元,其父的误工费209.27元,另支付补偿费500元。
应刘淑兰父母的要求,动物园于1973年将刘淑芬从河北蓟县调回北京,安排到园林局下属的北海公园工作。动物园还于1987年应张钰珍要求给其在朝阳区樱花园小区安排住房一套,并在1999年、2002年、2003年分3次给付其困难补助共计6800元。
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动物园的补偿数额基本符合当年的工伤死亡补偿标准,并妥善安置了死者家属的工作和住房问题。张钰珍要求依照现行法律对刘淑兰之死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证言无法认定张钰珍说,31年前动物园领导曾口头承诺等国家政策出台后继续补偿。她的证据主要是证人田庆株的证言。但法院认为,田庆株的证言系其对31年前事情的回忆,而根据当时的文件档案记录等书证,均没有关于该承诺的相关记载。田庆株的证言与当时的书证不符,以书证优于证人证言的采证原则,无法认定证言中所述的内容。此外,即使当年田庆株确实对刘淑兰家属作过口头承诺,在不能证明有单位授权的情况下,个人承诺不能认定为代表组织作出,张钰珍要求动物园给予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准备上诉张钰珍的代理人刘淑芬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准备上诉。她说,在法院第二次开庭之后,她找到一份能证明31年前市园林局作出相关承诺的证据,这份证据是一张注明1973年9月6日的北京市园林局的便笺,便笺上写着:“关于刘淑兰因工死亡,其母张钰珍无工作,抚恤待遇前已答应,待国家有学生政策时按政策办理。”她说当时将这份证据提交给合议庭。但是,由于合议庭规定的举证时间已过,这份证据在判决时也未认定。她将在上诉时把这份新证据提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