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尹娜 通讯员志安)为维护本市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天津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收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了《关于收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通告》。
《通告》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火药枪、催泪枪、仿真枪、电击枪、钢珠枪、雷管、炸药、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剂以及手榴弹、地雷、炮弹等各类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或者使用各类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通告》强调,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有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主动上交公安机关。
《通告》指出,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投案自首坦白交代全部违法犯罪事实,主动交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依法不予追究;否则一经查出,依法从严惩处。
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或者可疑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或者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涉枪、涉爆案件的,给予重奖。
《通告》同时公布了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23111110,23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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