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12月16日电(吴力生、肖文峰)深圳一名假释犯在假释期间仍不思悔改,冒充警察四处诈骗,除以帮人办事为名骗取钱财外,还伪造证件骗取银行消费贷款近200万元。日前,被告人黄勇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贷款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国家证件罪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32岁的被告人黄勇系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人,1995年7月10日曾因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后于1997年9月4日获假释。假释后,黄勇不思悔改仍然四处行骗。从2002年6月至2003年8月,在15个月时间内,黄勇使用伪造的他人身份证、人民警察身份证明文件等,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保险保证的手段,先后13次骗取银行消费贷款,累计既遂人民币195万元,未遂人民币70万元。至案发,被告人黄勇尚欠贷款人民币165万余元。法院还查明,黄勇在2002年认识了被害人蒙某,谎称自己是深圳市公安局某大队的副队长,父亲是深圳市公安局前副局长。为取得蒙某的信任,黄勇在与蒙某交往过程中,经常身穿人民警察制服,驾驶挂有假警车号牌的车辆。2003年6月,黄勇以介绍蒙某的哥哥到公安局某部门做临时工为名,以交纳上班押金、社会劳动保险金、好处费为借口,从蒙某处骗取了人民币1.6万元,并将两张伪造的盖有“深圳市公安局财务专用章”和“深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付”印章的“收款收据”和“担保书”交给了蒙某保管,以取得蒙某的信任。此外,2002年6月至2003年8月间,黄勇还分别为蒙某等三人伪造了三张机动车驾驶证。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了上述证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他人身份证、人民警察身份证明等文件,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银行消费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伪造国家机关的有效证件,其行为又构成伪造国家证件罪,应数罪并罚。且被告人黄勇曾经犯罪并被判有期徒刑,获假释后5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