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慧丽)昨天下午,挪用公款34万而被起诉的原《啄木鸟》杂志社社长二级警督易孟林,被丰台法院判决犯有挪用公款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易孟林在亲人的陪同下走出丰台法院,呼吸到了自由的空气。
2000年7月,易孟林利用担任群众出版社《啄木鸟》杂志社社长的职务便利,为帮助领导艾某办理其子出国留学的个人存款资信证明,私自将本单位“小金库”中的人民币34万元,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在艾某个人名下。
2001年1月,易孟林又帮助艾某将上述活期存款转存为定期存款,并将个人存款资信证明及存单复印件交给艾某。
2002年9月,易孟林将这些款项及利息转回到本单位的“小金库”账户上。
法院认为,易孟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易孟林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前赃款均已退还,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昨天下午,易孟林的家属来到法庭,法官在宣判后,又给易孟林讲解了为什么他的行为构成犯罪,易孟林和他的家人连声称谢。易孟林当庭办理了被释放手续,称是否要上诉需和律师商量后决定。
法官说法
易孟林将公款转到艾某名下,虽然艾某在本案中并未实际占有34万公款,且不论以艾某名义存为定期或是活期,杂志社在使用这笔款时均要受到限制,因为银行出具证明后,此款在3个月内不得支取,因而易孟林挪用公款的行为已经实施,犯罪目的已经达到,公款虽然未受到实际损失,但出具资金证明书也应当是公款使用收益权的一项内容。故其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