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这个词,查手头权威的词书中尚没有这一词条。有一本《成语词典》收了这个词,解释是“看见人家有急难而不去救助”其出处是欧阳山的《三家巷》,简直成了见义不为语出自《论语》的同义词了。这种同义,倒能够对“见死不救”能否成为一个罪名的思考有所助益。
《人民日报》12月15日的一篇文章指出,人大代表建议增加“见死不救”罪名。其理由是:“见死不救”事件屡屡发生一再表明,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冷漠和怠责行为。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也可以强制提到法律的层面上。
笔者却以为,“见死不救”入罪宜慎行。
首先要弄清楚的是,“见死不救”对谁来说是一种罪过,对谁来说纯属于人道主义精神或道德义务。仅就笔者所知,从法律或条例中作出明确规定或提出类似要求的,大概仅有警察、检察官及执业医师。如“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法》;“检察人员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执业医师法》;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却没有对公务员提出以上的类似要求。《宪法》中对于公民的相关要求也仅是“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如果欲以“见死不救”入罪,就必须首先要在法律法规中对公务员、甚至对公民都明确地提出这一规定和要求。显然,从法律法规上对所有人都提出这一要求,为时尚早。而对那些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要求的对象来说,即便不设“见死不救罪”,也是依法可以追究的。
第二,还要弄清楚的是“不为”与“不能”的区别。比如,要救助一个落水者,即便他是个警察,如果他不善水,也只能要求他想别的办法间接救助,而不能让他贸然地下到深水去送死。对于没有救护知识的人来说,他好心的胡乱折腾也许会加重心脑病人、危重伤员的灾难。他所应做、能做的,也许只有报警。
第三,奖励与补偿。对医院来说,如果救助了没有支付能力的人的生命,所花费应该有补偿的渠道;对公民及其他一切公职人员,都应该有补偿的具体办法。孔子的一位弟子救起了一个落水者,被救者向其赠金表示感谢,有人责怪这位弟子贪财,而孔子却对其大加赞赏,认为救人能接受酬金会让更多人效仿。这其中所包含的道理,不必多说。
最后,还要设法解决的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问题。媒体已多次的报道过见义勇为、见危救助者却被救助对象拖住不放、当作施害者而被冤屈的事情,应杜绝此类事情的重演。
对于非职责的纯属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施行强制性的要求,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不仅不能惩治冷漠,反而会驱赶善良的人们对突发的应该救助的事件惟恐避之不及,正所谓沾不起躲得起,而不是现在所常见的围而观之了。因此,那种认为“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惩治这种指“见死不救”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冷漠和怠责行为”的想法,不过是一厢情愿。(百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