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刘树奇、栗占勇)河北省兴隆县检察院提出抗诉、承德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王伟峰抢劫、盗窃案,日前由承德市中级法院依法做出改判:撤销一审法院对王伟峰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的判决。以王伟峰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1月某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伟峰伙同陆某(在逃)窜至兴隆县兴隆镇北区村唐某家盗窃时,被唐某及其妻子发现,王伟峰与陆某当即采取用刀相威胁和在唐某家安放炸药等手段,当场逼迫唐某及其妻子交出现金600元。后又以认识其子相威胁,再次索取现金2000元。此外,2002年9月至2003年6月期间,王伟峰还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作案共18起,盗窃财物价值1.4万余元。
2003年9月25日,兴隆县公安局将王伟峰案移送至兴隆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兴隆县检察院审查后,以涉嫌抢劫罪、盗窃罪将王伟峰诉至兴隆县法院。兴隆县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兴隆县检察院以一审法院判决定性错误、量刑轻为由提出抗诉,承德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承德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依法撤销兴隆县法院的判决,作出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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