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0日电 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人近日在就《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接受《法制日报》专访时说,《条例》充分贯彻宪法确立的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原则。《条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说,《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切实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该负责人同时还说,宗教事务是社会事务的一部分,政府应当依法进行管理。1994年国务院颁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对于推进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增多,宗教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已有的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因此,制定综合性宗教方面的行政法规是必要的。
这名负责人透露,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开始宗教方面的立法探索和实践。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从1999年开始,着手《条例》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几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多次听取了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代表,宗教、法律、人权等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多次征求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研究借鉴了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律。《条例》的起草是一个集思广益、深入论证、反复协商、统一认识的过程,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