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来宾市人民医院的某些在职医生合伙经营一家名叫“仁烁”的保健店,并悄悄地替人接生,不料引发命案:产妇黄月香在这间保健店里分娩后猝死。随后,两名女医生李晟星、梁萍被判缓刑。警方调查还发现,来宾市人民医院副院长程慧玲也涉嫌参与此非法行医,便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而检察院经审查,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程慧玲。这起遇外命案发生经过如何?死者家属是否已获应有赔偿?近日,记者接报后赴来宾进行调查采访。
产妇猝死在“保健店”
12月12日上午9时,天灰蒙蒙,冷风直吹。
来宾市区街道上,韦中发开着陈旧的边三轮车一路兜客,他不时用残缺的右臂抹掉脸上的灰尘。妻子黄月香死后,他负担很沉重,两个仍未成年的女儿唯有靠他来养活。
韦中发心情沉重地载着记者路过来宾市人民医院门口,在某供电物业管理公司的一排门面前,他手指着一间现被改装成的平房的门面说,妻子就是在那间房里死去的。
据韦中发回忆称,2002年12月,黄月香第二胎临产。
12月3日上午约10时,妹妹黄燕萍将姐姐黄月香带到了“仁烁”保健品店。随后,时为来宾县人民医院的妇产科医生梁萍、李晟星例行给黄月香做检查,见未发现异常,便将黄月香留下来,安排在保健品店的里间产床上待产。
次日中午12时55分,黄月香顺利地产下一名女婴。下午2点20多分,梁萍、李晟星检查产妇发现有异常,急忙打电话让韦中发扛来担架,将产妇迅速抬到距离不过300米远的来宾县人民医院抢救。
送到医院时已是下午2时55分,3时30分黄月香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经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和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月香系子宫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
在职医生合开“仁烁”
事发次日,李晟星主动报案。警方深入调查后却发现,梁萍等人非法行医十分隐秘,从有关的证照上根本看不出这个“仁烁”保健品店与她们有关。经调查得知,这个保健品店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但经营者姓名却为一个叫“梁文”的人。
经传讯梁文才得知,保健品店营业执照是因为受朋友梁萍的委托而办的,经营范围为性保健品零售,梁文不参与店里的经营和分红,保健店所做的一切他根本不了解。
警方传讯了梁萍、李晟星和时任来宾县人民医院副院长的程慧玲。据李晟星等人交待,她们都是医院里的妇产医生,在此之前几个人就琢磨着,既然自己有技术,为何不开个店趁平常下班时候赚点外快呢?说干就干,几个人经过一番选址,终于选定租下了跟医院同处一条街且相距离仅300米的这家店铺。选完址后店里购进了避孕药、避孕套等保健用品,同时亦买回了接生床、高压锅、电动吸引器等有关接生器械、药品。经过一番筹备,2002年10月份保健店开张了。
警方在调查时,还发现程慧玲于2002年9月20日与某供电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一份门面出租协议书,租期为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2月30日,并交纳了1000元押金。同时获取了有关程慧玲签名交纳520元房租水电费的收款收据。
12月13日中午,某物业管理公司当年专门负责铺面出租的覃某向记者证实,租房子手续确实是程慧玲经办的。
两名女医生被判缓刑
记者采访得知,本案从2002年12月4日案发,直到警方调查终结于2003年9月23日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历时9个月时间。
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提交起诉意见书,认为犯罪嫌疑人程慧玲、梁萍、李晟星有以下犯罪事实:2002年10月以来,程慧玲在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下,共同在程慧玲所经营的仁烁保健品店里面非法行医。同年12月4日12时许,孕妇黄月香临产,其3人在该店内为黄月香接生,后因黄月香产后子宫破裂大量出血而死亡。3名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行医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2004年3月11日,兴宾区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程慧玲。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晟星、梁萍在没有接生条件下为她人接生,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004年5月21日,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判两被告人李晟星、梁萍无罪。法院认为,李晟星、梁萍在为孕妇接生过程中,均按常规操作并无不当,注射的催产素为正常用量。而产妇子宫破裂大出血不是宫缩不好所致,而是突发性。两被告人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其行为与产妇死亡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检察机关随后提起抗诉。2004年8月6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产妇的死亡结果与两被告人的过失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但两人发现产妇子宫大出血后对产妇采取力所能及的治疗措施,还叫人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同时两人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因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晟星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判处梁萍1年6个月徒刑缓刑。
产妇猝死案另有隐情?
程慧玲是“仁烁”保健品店非法行医致产妇大出血死亡案中一个颇有争议的人物。那么案发当日程慧玲是否参与了接生呢?
“二姐黄燕萍和姐夫韦中发明明是亲眼看到程慧玲参与为我大姐接生的。”死者的弟弟黄善伟说。
令记者感到意外的是,在采访过程中,已被判缓刑的李晟星拿了一大沓厚厚材料赶来要约见记者“披露所有的内幕”。
李晟星告诉记者说,这个“仁烁”保健店是她和梁萍、程慧玲合伙开的,从死者进入保健店内待产到接生导致死亡,她们3人都心照不宣地配合着。产妇死的当晚,她和梁、程来到死者妹妹黄燕萍位于来宾市汽车总站旁边的餐饮店里一起商谈赔偿问题,当晚3人答应于次日早拿出20万元来赔偿。
程慧玲真的出现在餐饮店里共同协商赔偿等问题吗?记者经寻访当时的多名目击者,证实了这一事实———当天晚上,程慧玲也一起和死者家属协商赔偿私了。死者的弟弟黄善伟还说:“那晚我也参与协商,20万元首先是我提出来的,当时在场的程慧玲也答应了。你说如果她在其中没参与她凭什么那么慌张的来协商?”
李晟星告诉记者说,2002年12月5日下午,事发后见卫生局来人到医院问话,在仓促中3人商量由她单独扛下,“程说赔偿由她们两人出,梁说如果我去顶罪今后她和程在医院的工资和奖金就拿出来3人平分。直到后来整整一年了,程慧玲根本不兑现承诺,死者家属也多次找我,我实在没办法才供出了她。”
在今年11月1日法院开庭一审本案民事部分时,李晟星曾向法庭要求追究程慧玲的责任,认为保健品店是3人合伙共同经营的,赔偿责任应共同承担。她同时还让代理人出示了3位证人的证词,证明程慧玲曾在保健店内非法行医,给两名女病人看过病。
12月14日下午,记者在来宾市人民医院找到了当事人程慧玲。她承认租房协议是她签的,但对于房租水电费是否是她交、是否参与接生、事发当晚是否去参与赔偿协商、平常是否在保健店内给人看病等问题时均声称记不清楚了。
死者家属索赔35万元
“由于营养不良,女娃现在两岁了长得还像猴子一样瘦。”12月12日,在给打工的店铺里,黄善伟说起外甥女一家的遭遇,禁不住流下眼泪。黄善伟说,他和他二姐很后悔将大姐黄月香送进那间保健品店去接产。自他姐姐死后,姐夫就将刚出生的女婴送回宾阳老家给小孩的婶子帮抚养,由于营养差身体十分瘦小。而姐夫韦中发则又回到了来宾从事三轮车搭客,以微薄的收入抚养着两个女儿;另一方面等待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这几天我姐夫说了,他想让我这个当舅舅的去把小孩接回来抚养,我还不知该怎么办……”在死者家属的申请下,今年11月3日,兴宾区人民法院对“仁烁”保健品店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作出民事判决,两被告人李晟星、梁萍要赔偿死亡赔偿金、小孩抚养费和死者家属赡养费共7.4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6660元(6666元×10年=66660元);死者的大女儿韦金凤获赔偿抚养费3018元(37元×12个月×14年÷2);在保健店被接生下来的小女儿韦小妹获赔3552元(37元×12个月×16年÷2),共计74430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11月24日,死者家属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向李晟星、梁萍和程慧玲(现任来宾市人民医院工会副主席)索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共3543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