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润东报道 欲在中国注册“ENVACAR”(俗称“伟哥”)商标未获批准,美国辉瑞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ENVACAR”具有不可注册性,维持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2001年9月3日,美国辉瑞产品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ENVACAR”商标的注册申请。
2002年10月,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认为该商标译为“硫酸胍生”,是一种抗高血压药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牞驳回申请。
辉瑞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提起复审,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商评委经审查认为,查《现代英汉药物词汇》,“ENVACAR”解释为“硫酸胍生犤抗高血压药犦”,依法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美国辉瑞产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ENVACAR”为其独创且独家使用的商标,申请商标应予驳回。
美国辉瑞公司不服,于2004年9月30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辉瑞公司认为,商评委所依据的《现代英汉药物词汇》不具有证明力和权威性,“ENVACAR”实际上是原告自己所有和独创的商标,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并已在广泛的区域内使用。辉瑞公司认为,正是因为“ENVACAR”商标使用于抗高血压药物的商品上历史悠久,享有盛誉,所以才会出现被商评委误认为是该种药品的通用名称的情况。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ENVACAR”是一种抗高血压药的通用名称,依法不能作为商标予以注册。一中院认为,被告商评委引用正式出版物对相应词汇的解释,在没有充分的相反证据情形下,应予确认。原告提出其申请商标“ENVACAR”为其独创且独家使用的商标,而非某类药品的通用名称,但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支持其观点。一中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辉瑞的“伟哥”专利案除了这起商标行政案件外,美国辉瑞因“伟哥”还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告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2001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辉瑞对“伟哥”的主要成分“西地那非”的用途拥有专利权,保护期到2014年。后来,包括天津市联想药业有限公司在内的国内12家制药企业对此提出异议。专利复审委经过审查,于今年7月5日宣布辉瑞公司的专利权无效。目前,此案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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