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主体:据《人民日报》报道,我国将在明年基本完成从下岗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过渡的“并轨”任务。随着“并轨”任务的完成,“下岗”这一概念将正式下岗。
“下岗失业”是人们长期以来习惯连用的一种说法。实际上,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下岗”和“失业”是两个不能混为一谈的概念。
之所以出现“下岗”这一特殊情形,是由我国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特殊国情决定的。在传统体制下,政府、企业和职工之间客观上存在一种特殊的利益关系,即政府和企业对职工有事实上的终身就业及相关保障的承诺。正是基于此,而且考虑到这些职工的数量很大,政府和企业不可能也不应该采取简单地把职工推向市场、让职工失业的办法来解决企业人员富余问题,因此,便有了让职工离开岗位而又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
毫无疑问,下岗方式在消化企业富余人员,实现经济体制转轨,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下岗”作为特定历史时期解决遗留问题的特殊方式,其过渡的性质又是明显的。因此,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尤其是国家统一的失业救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实现下岗、失业的“并轨”就成了市场逻辑的必然。
而且,从公正、平等的角度来看,在社会经济环境日益市场化,就业与失业问题已经不限于传统企业职工的大背景下,长期给某个失业群体以特殊的政策待遇也不符合政府普遍、公平服务的行政品质,因此,失业救济普遍化、社会化是大势所趋。
下岗“变”失业,并不意味着政府的责任更轻松,职工的失业救济没有保障。实际上,将更多事实上的失业人员纳入到统一的失业救济体制当中来,对政府而言预示着更大的责任;而对于职工来说,告别特殊的下岗保障,走向保障基础更雄厚、体制更完备的失业保障,会让保障更可靠而不是更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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