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报记者 郑丹莉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区政府获悉,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统一制定使用国有农林场土地的补偿标准,当城镇发展需要使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时,各地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补偿。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将对补偿款严格监控,保证补偿款按规定使用,防止挪作他用。
广西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城镇周边纳入城镇规划区内面积较大的自治区直属华侨农林场、国有林场,下放到市、县,实行属地管理。对成建制下放的自治区直属华侨农林场、国有林场,将按人、财、物全盘移交,债随人走的原则,做好产权界定、社会保障、富余人员分流等基础工作,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移交手续。不良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垦系统仍维持原管理体制不变,不下放所在市、县管理。
记者还获悉,各级政府在调整、修编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将城镇周边符合规划建设条件的国有农林场土地优先规划为城镇近、远期建设用地。对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有农林场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法将其作为城镇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
据了解,凡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将先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要求统一供应土地;凡涉及到农用地和林地调整的,应先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林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依法补偿。市、县在城镇建设中需使用国有农林场土地的,凡涉及到林地占用的,应事先办理林地转用审批手续,严禁随意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