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去年年底的一天中午,27岁的孙民开着自家的三轮农用车,准备帮人运一批竹子。车子刚要起步,遇到同村的3个熟人想搭顺风车去镇政府办事。因为前面的车厢已经坐满没有空位,孙民又碍于情面不好回绝,便让3人自己上车坐在竹子上面。但车行至半路,孙民一不小心竟将车开翻,跌入路边沟中,3名搭车者中有一人因受伤较重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伤者一共摔断了9根肋骨和一块锁骨,住院治疗22天,又在家休养了半年,共花去医疗费8100多元,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已达到9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孙民应负主要责任。
前不久,伤者一纸诉状将孙民告上南京浦口法院,要求孙民承担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60%,共计1.7万余元。孙民则称,自己的车子是运竹子的,并不是载客车辆,自己是在他们3个再三要求下才让他们上车的,而且他们上车时自己并不知道。况且伤者是在翻车时自己跳车才摔成现在这个样子的,与自己无关,因此不同意赔偿。
判 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民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员,既然允许他人乘坐自己的车辆,就应承担起保护乘坐人乘车安全的义务。如今,由于孙民未能安全驾车,导致乘车人受伤致残,理应承担主要责任,伤者要求他承担自己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中的60%,于法有据也合乎情理。据此,法院判决孙民赔偿伤者1.7万余元,完全支持了伤者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浦文 金陵晚报记者毛蕾【原载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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