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
新华社电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就2005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放假调休日期具体安排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一、元旦: 1月 1日-3日放假,共 3天。其中 1月 1日为法定假日,将 1月 1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 1月3日(星期一),1月 2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二、春节: 2月 9日-15日(即农历大年初一至初七)放假,共 7天。其中, 9日、 10日、 11日为法定假日,2月12日(星期六)、 13日(星期日)照常公休,将 2月 5日(星期六)、 6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 2月14日(星期一)、15日(星期二), 2月 5日、 6日上班。
三、“五一”: 5月 1日-7日放假,共 7天。其中, 1日、 2日、 3日为法定假日,将 4月 30日(星期六)、5月1日(星期日)、 5月 8日(星期日)三个公休日调至 5月 4日(星期三)、 5日(星期四)、 6日(星期五),5月7日(星期六)照常公休, 4月 30日、 5月 8日上班。
四、“十一”: 10月 1日-7日放假,共 7天。其中, 1日、 2日、 3日为法定假日,将 10月1日(星期六)、2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 10月 4日(星期二)、 5日(星期三), 10月 8日(星期六)、9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0月 6日(星期四)、 7日(星期五), 10月 8日、 9日上班。
通知强调,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值守应急工作,做好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案,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和假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旅游活动,切实搞好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