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昨天,市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规定2005年元旦放假日期为1月1日至1月3日,共3天。其中,1月1日为法定假日,1月2日(星期日)为公休日,将1月1日(星期六)的公休日调至1月3日。那么有关法规对假期加班费有哪些规定。昨天,市劳动部门综合工资处周处长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法定假日与公休日有什么不同?
答:公休日是常规的休息时间,如双休。法定假日,是节假日,两者性质不同,支付的工资标准也不同。如元旦假期的首日为法定休假日,在1月1日加班的员工,企业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元旦假期的后两天是公休日,企业如安排员工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另外安排补休,企业要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问:加班工资以什么基数计算?
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全日工:月基本工资/20.92×加班天数×200%或300%
小时工:日工资除以8小时。用人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但必须比法律的规定更高。
问:特殊工时如何计算?
答: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由企业安排加班的,应通过调整计件单价支付加班工资,即1日加班的,计件单价应不低于平时的300%。2日、3日加班的,计件单价应不低于平时的200%。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由企业安排在1日加班的,企业也应按不低于平时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但其他时间,一律按150%执行。企业安排劳动者值班的,不能视为加班。
另外,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家政服务和保姆尚不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还不能享有节假日加班加薪待遇。
问:补钱和补休有何区别?
答: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公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安排了补休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所以,1月1日加班一定要补钱,后两天可以补休。
问:有些单位会发过节费,过节费可以代替加班工资吗?
答:过节费带有福利性质,用人单位支付过节费并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劳动者有获得休息的权利,这是法定。因此,过节费不可替代加班工资。
问:拒绝加班扣工资违法吗?
答: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员工加班,更无权克扣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必须事先与员工及工会进行协商。如用人单位事先未与员工及工会协商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员工有权拒绝加班。
另外,以下几种情况不得安排员工加班:妊娠期的女员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女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她们加班。女员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她们加班。
但一些特殊条件单位要求加班员工不能拒绝: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等等。 金陵晚报记者 朱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