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日的《华西都市报》读到一则新闻,“凌晨逃跑小偷坠楼身亡”。这类悲剧并不鲜见,但唏嘘之余,仍然倍感震惊和悲哀。
消息说,这名窃贼被失窃住户发现后,惊惶失措坠下六楼。气息尚存,不少住户围而旁观,不愿施以援手。消息引述当时在场的住户话语说:“摔死活该”。这种较为普遍的心态,是他们迟迟无人拨打120急救电话的原因。消息还引述了一位接受采访的律师言语:“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市民没有义务去救助小偷。”这对法律的阐释,无论从准确性、客观性、正确性,似乎都无懈可击。但这些,却正是我震惊和悲哀的原因。
小偷的确可恶可恨。追溯痛恨的心理成因,我想首先是失窃者痛失财物的气愤,其次是出于道德谴责。对此,我的感受与世人一般无异,而且也不能脱俗,对窃贼的行为评判也符合世俗的价值标准:因为做贼者不劳而获,或是以不法手段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取之无道是寡廉鲜耻的卑劣行径。
对小偷的恶恨和道德的评判,并不影响我在读到这则消息后产生的道德怀疑。小偷的行为无疑是非常缺德的;但眼见一名小偷从六楼坠下生命垂危,却放任生命丧失的恶果发生,还冷漠得近乎残忍地说出“摔死活该”这样的言辞,这就符合世俗的道德标准吗?
伟大的法国文学家雨果最伟大的作品《悲惨世界》,也讲述了一个小偷的故事。小说主人公冉阿让为了姐姐和姐姐的孩子免于饥饿,偷了一块面包,被投入监狱19年。他因为偷窃失去了19年的自由,而成都的这位小偷却失去了宝贵生命。在雨果笔下,冉阿让的心路历程具有一种史诗般的意义。人性本善的他,由于19年的监禁和冷酷的现实,使他变成对社会具有强烈报复心理的恶人,以至于做出了使他歉疚终身的事情:偷窃一位有恩于他的主教两个银烛台,抢劫一位穷孩子一枚钱币。也正是这歉疚,又使他幡然悔悟,后来做了种种助人为乐的善事和义举,表现出常人所难具备的崇高人格和品质。
显而易见,举出雨果的作品和冉阿让的例证不具有典型意义。那毕竟是带有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色彩的文学描写,再说雨果的人道主义思想和人文精神的深邃,更远非我所能及。记得英国哲学家罗素有句名言,“在仇恨和不公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世界绝不会是一个最适合产生幸福的世界”。我并不是要简单地提倡这种对西方的价值观普适的博爱精神,也不是要大家在窗口为小偷搭建一架梯子,方便他行窃后可以从容、安全地下楼。但是,对于一个行窃后失手坠楼,继而生命垂危的人而言,哪怕他是一个令人不齿的小偷,救其一命已远非给梯子下台阶的意义。战场上,对于敌人的伤兵,也要给予救治,这是人性最基本的体现也是人道主义的原则;即便那敌方的士兵在受伤前,曾想夺走我们的生命。既然如此,对于道德沦丧甚或是已触犯了法律、偷窃我们财物的小偷,毕竟罪不该死。借用法律专家的话语来说,更何况坠楼后他已经犯罪中止,有何理由要让他受到因我们“见死不救”而被剥夺生命的惩罚呢?
如果辩解的理由是,他因偷窃而做贼心虚、自己坠落,与在场的人无关。这是客观事实。但是说出“摔死活该”、“市民没有义务去救助小偷”的话语,这样的境界和道德水准,又比以窃取他人合法财产为生的小偷高出多少呢?这种对于生命的冷漠,我认为更应该被谴责。
老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