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陈菲、田雨)对于合同法第329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最高人民法院23日出台的技术合同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为6种情形。
这6种情形是:限制当事人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限制当事人另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阻碍当事人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和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将有效地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制止科技开发和转让中的垄断行为,维护技术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特别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要注意,因具有上述6种情形而导致技术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