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银川9月1日电(记者 陈晓虎)9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正式实施。宁夏人大法制委员会专家认为,这部地方性法规对有效遏制腐败,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依法治区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敬大力介绍,《条例》设总则、预防责任、预防教育、预防制度、预防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有31条。《条例》规定了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内的多元执法主体,明确了各预防单位职责。
为保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顺利开展,《条例》设计了许多保障条款,比如第五章“预防监督”共有6条规定:各预防单位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的建议权及其法律效力;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规定了新闻媒体、单位和个人对预防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第六章“法律责任”共有6条规定:各预防单位一旦对职务犯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拖延、拒绝提供与查办案件有关证据的;提供虚假证据的;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造成职务犯罪案件多次发生,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依法给予单位主要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检察、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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