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成都高校图书腐败系列案中的张宇舒等人案,昨日在金牛法院一审宣判,成都某高校出版社原副社长张宇舒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20年,他的“老战友”陈艳如被判12年。法院认定,书商回扣并非学校津贴而是学校的“公共财物”,是公款。
指控:“书虫”吃了26万回扣
张宇舒今年3月吃回扣的事情东窗事发前,是成都某高校出版社的副社长,此前则担任教材科副科长、科长,而陈艳如是他在教材科任职期间的“好搭档”。1999年7月至去年2月期间,张和陈将书商敖某返还给学校的回扣款截留了26万余元,然后将钱瓜分,其中二人各分得7万多元。除此之外,张还单独收受教材供应商回扣15万余元。
科长:记不清吃了多少回扣
“学校开展‘创业分流减员增效’后对教材科实行津贴自理,而回扣就是教材科的创收来源。”张不认为自己在贪污,并说教务处有学校关于“津贴自理”的批复,教材科是按这一规定将大部分回扣款上缴教务处,教材科留用一部分回扣款的,既然是留用,科里应当有处分权。至于书商敖某给他的个人回扣究竟有多少,他说自己也不清楚,只晓得比例是2%。
张的辩护律师则说,张等人截留的回扣款不是学校的公共财物,即回扣款不是学校的公款,而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教材科是可以收取回扣并对回扣享有支配权的。但是,该校教务处处长吴某证实说,回扣款应由教务处统一掌握开支,教材科没有权力支配这些钱。
法院:回扣款也是学校公款
从张宇舒到已被判刑的齐洪军,陈艳如一直是他们收取书商回扣的中间人。陈说:“我只是科里的一名工作人员,没有权利贪污和收受贿赂,而且书商给的回扣款,我都有记录。”她的辩护人认为,教材科分配提留后的回扣,是教材科实行的企业化管理、经费自收自支的正常单位开支行为,因此陈不构成贪污。
昨日上午,法院在确认张等人截留并侵吞的26万余元书商回扣款属学校公款的性质后,当庭判决张犯贪污罪、受贿罪,合并后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的最高标准20年执行,陈也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宣判后,张的家属表示要上诉。本报记者 金法
继任者获刑6年
今年8月,成都“图书腐败系列案”第一案一审宣判,张宇舒的继任者、成都某高校教材科原科长齐洪军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金牛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去年10月以来,齐伙同陈艳如截留回扣款4.9万元并侵吞,其中齐分得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