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律草案对公务员录入、考核、奖励、政绩处分、培训、交流、规避、工资保险、辞职辞退、退休以及公务员的义务权利、管理机构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公务员管理原则。
据了解,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但是中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全面规范党政机关干部的法律。有关部门2000年8月开始研究公务员法的起草工作,法律草案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前已经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及专家学者多达13次反复论证修改。
关于公务员范围,草案表述为:“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根据中国多年来对干部管理的实际做法,草案将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纳入公务员的范围;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鉴于其性质虽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范畴,草案仍按现行做法,规定对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草案同时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但根据其职务特点,草案另设规定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
草案对公务员工资管理的基本制度、原则和重要内容作了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和正常增资机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并具体规定了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水平等。
目前一些省市实行的政府雇员制度在草案中得到了肯定。草案规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并针对公务员聘任制的特点,设专章对聘任制的适用范围、聘任合同的签定、变更、解除、协议工资制以及因聘用发生争议的解决渠道等内容作了规定,并对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作了原则规定。
草案进一步完善了辞职辞退制度,对公务员辞去公职以及不得辞退公务员等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为了严肃公务员的纪律,草案规定了15项禁止公务员发生的行为,主要有: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等。
据统计,目前中国有各类党政机关人员700万人左右,而主要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人员约3000万,大多集中在教育、医疗、科研、文娱、体育等公共服务部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