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12月25日电(陆建成、万毅)安徽铜陵市中级法院近日对铜陵县原副县长唐宗仁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并追缴81.3万元的非法所得。
今年49岁的唐宗仁1998年10月任铜陵县朱村镇党委书记,2003年担任铜陵县副县长。法院审理查明,唐宗仁在担任朱村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人员任职、股份转让、企业收购、新项目上马及奖金分配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在任职期间和之后,先后31次共非法收受外商和企业相关人员81.3万元。
1995年5月,加拿大雷克矿业有限公司与朱村镇镇办企业胡村铜矿联合出资成立铜陵枫华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雷克公司占51%的股份,胡村铜矿占49%的股份。2001年6月,雷克公司代表冯某找到唐宗仁,提出将外方在枫华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胡村铜矿,请唐宗仁协调转让,并许诺事成之后给唐10%的酬谢费。此后,唐会同朱村镇镇长等人就转股事宜进行谈判,最终作出以370万元收购外方股份的决定。事后,唐宗仁两次收受冯某给付的现金共50万元。2001年,铜陵县朱村镇向阳铜矿个体承包人汪某为缩减开矿成本,找到唐宗仁请其帮忙。后来,汪某与唐一起来到银行,唐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汪当即存进15万元。
另外法院还审理查明,唐宗仁在过节和出游期间,也收受“好处”。在宣判中铜陵市中院认为,唐宗仁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鉴于他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且退出赃款,依法从轻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