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张旭东、张宗堂)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原系领导成员的3年内,其他公务员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性活动。
草案还规定,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或者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解密期限的;或者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或者审计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职的情形,不得辞去公职。
对于公务员辞退,草案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原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将予以辞退。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草案还规定了四种不得辞退的情形: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