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事件
今报12月25日1版报道,24日上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犯有受贿、贪污和重婚罪的鞍山市公安局原内保分局局长林福久执行死刑的刑事裁定,并执行了死刑。
“第一大款警察”林福久倒下了,他的倒下,不是随着人们习惯的“一声正义的枪响”,而是在无声无息中一针毙命的。
关于林福久是否能够“享受”注射死刑,似乎是没有多大悬念的。因为“前有车后有辙”,像许多著名的贪官,像成克杰、王怀忠、李真等都曾享受过注射死刑,林福久的级别虽然没有他们高,但其犯罪级别及其“名气”都堪与他们相提并论。
由于枪决与注射给死刑犯带来的肉体与精神痛苦程度有别,注射被国内外舆论认为是一种“体现了社会文明和进步以及我国刑罚的人道性”的死刑执行方式,在中国早就由试点进入逐步推广阶段。但是,尽管已经进入了推广阶段,但在许多地方,对于许多“平民死刑犯”来说,注射死刑似乎还是一件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享受”。
去年2月27日,云南省高级法院院长赵仕杰宣布:“云南将全面推行药物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并给云南省高级法院和16个中级法院配备了18辆注射执行死刑专用车。就是说,就在云南已具备全面推行注射死刑的条件和经验的情况下,马加爵还是没能够享受到这高级别的注射死刑。
尽管有关司法部门频频出面解释说,死刑执行方式的区别与死刑犯原职务、身份无关,而主要取决于当地的各种条件是否具备。而有媒体报道说,著名黑社会头目在判死刑之前,某法院专门花费四五十万元购置了注射死刑专用车。
笔者当然不是反对给判死刑的贪官施行注射死刑,只是认为,既然注射死刑是一种人性化的死刑执行方式,为什么不在全体死刑犯中使用,而只是用在“高级”的死刑犯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