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中国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法管理和使用国防经费,保障军事装备、物资的采购供应,保护国防资产。
国防经费
中国政府依据国防法,贯彻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适应国防需求的变化,在国家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的基础上,继续适度增加国防费。2002年、2003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分别为105172.34、117251.94亿元人民币。2002年、2003年中国年度国防费分别为1707.78、1907.87亿元人民币,2004年中国年度国防费预算为2117.01亿元人民币。
中国增加的国防费,主要用于:(一)提高军队人员工资待遇。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提高的同时,保证军队人员工资水平能够同步提高。比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统一的调资政策,提高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工资标准和义务兵、供给制学员津贴标准,以及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二)进一步完善军人社会保险制度。2003年12月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解决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问题。(三)保障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中国再次裁减军队员额20万,相应增加编余人员退役安置等经费开支。(四)加大军队人才建设投入。建立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改善军队院校条件,委托地方院校培养人才,确保军队人才战略工程的实施。(五)适度增加装备经费。为推动武器装备跨越式发展和加强军事斗争准备,增加部分装备建设经费。
近两年来,中国年度国防费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和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基本持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绝大多数年份,中国国防费的增长率低于国家财政支出的增长率。
中国国防费的绝对额长期低于一些西方大国,占国内生产总值和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也相对较低。2003年,中国国防费仅相当于美国的5.69%、日本的56.78%、英国的37.07%、法国的75.94%。
中国国防费的管理更加公开、规范,使用效益稳步提高。国防经费预算编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建立了新的国防费预算体系,推行零基预算方法和综合预算制度。增强预算调控功能,优化国防费投向投量。完善国防物资、工程、服务的招投标采购制度,扩大资金集中支付的范围。
军事订货与采购
中国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事物资的采购供应。军队武器装备采购由总装备部负责,军队物资采购由总后勤部负责。
2002年10月,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2003年12月,总装备部下发《装备采购计划管理规定》、《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和《同类型装备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等配套规章,构成了装备采购新的法规体系。近年来,装备采购工作遵循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逐步打破军品行业部门界限,引入竞争机制,支持非军工国有企业和高技术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采购方式由过去的定点采购加速向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等多种方式转变,提高了装备采购的整体效益,确保部队以合理的价格采购到性能先进、质量优良、配套齐全的武器装备。军用计算机和网络设备、车辆底盘、发电机组、方舱等通用性较强的装备,已由各部门单独采购向全军集中采购转变。
2002年2月以来,总后勤部根据中央军委批转的《深化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改革总体方案》,相继颁布《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军队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规定》、《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审价工作管理规定》、《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集中采购资金支付暂行办法》和《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规定》。军队物资采购遵循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结合军队建设管理实际,全面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和集中采购为主的模式,完善经费、计划、采购的分工协作、相互制约运行机制,提高了物资采购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和规模效益。部队建设、训练、科研、生活等所需24类1000多种物资,已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纳入年度预算、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施招标采购,总部物资招标限额标准为50万元。
国防资产保护
国防资产是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由军队依法占有、使用、管理的国防资产属于军队国有资产。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军队制定《军队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30多个军队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使国防资产的保护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总参谋部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军区司令机关主管辖区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有关军事机关共同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国家按照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通过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对军事设施实施保护,对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也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对作战工程、军用机场净空、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和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边防设施、军用测量标志依法进行保护。
总后勤部设有军队国有资产管理局,主管全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军队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后勤机关主管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近年来,全军开展财产清查登记和实物资产计价核算管理,实施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报告制度,有效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确保军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第四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