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执行。26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拉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拉萨市邮政局门前设置宣传点,开展宣传并接受咨询。
据了解,西藏自2003年9月份开展工伤认定工作以来,已受理了40余起工伤纠纷,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无能力支付,或某些用人单位以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已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拿不到工伤补偿金,使得遭受工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而《办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按照一定的缴费比例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董英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虽然西藏企业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频率少,但采矿业、建筑业这两种事故高发行业相对而言产生的工伤事故会多一些。以往处理时,都是依照2004年1月1日起国家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来执行,缺少适合西藏实施的办法。《办法》实施后,按照“驻拉萨地区的自治区区直、中直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参加自治区的工伤保险;拉萨市市直企业及其职工,在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参加拉萨市的工伤保险;驻地区的区直、中直和拉萨市市直企业分支机构及其职工,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的原则,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而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则是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用缴费。一旦出现工伤,将由社会保险部门来认定劳动者的工伤程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伤安置,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和西藏社会的长治久安。根据《办法》规定,若用人单位1-3年内未出现安全事故,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将被下调,反之,则上浮,以此进一步用经济手段促进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当天,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宣传点共散发《办法》宣传册2000份、《工伤保险宣传提纲》宣传单30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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