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县史家畔乡杨家河村村民杨永泉、杨玉泉、杨收,从该县生产资料公司购买的地膜,使用不久便风化烂掉,致使种植的近20亩西瓜几乎绝收。为了讨个说法,他们将生产资料公司起诉到法院,至今已审理3年之久,子长县法院竟然做出了两份自相矛盾的判决。这几位农民不但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生产资料公司还说农民是在讹诈。面对记者的采访,杨永泉痛心地说,农民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啥就这么难?
据了解,2001年4月,杨永泉、杨玉泉、杨收等村民在子长县生产资料公司购买磷肥、地膜。这三户农民把买回的地膜用于覆盖种植的19.8亩西瓜,瓜苗出地不久,地膜便开始风化烂掉,变成一丝一丝的。他们当时向生产资料公司和县工商局反映。工商局与该公司有关人员到地里察看,并现场拍了照片。后因赔偿问题难以达成协议,这几位农民将该公司起诉到子长县人民法院。
2001年12月26日,子长县人民法院(2001)子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01年4月20日,三原告在子长县生产资料公司购买70地膜11卷,每卷3.9公斤,共42.9公斤,计价394.46元,当时既没有称重量,又没有量尺寸,只是按标准规格和数量计算。购回后将地膜铺到所承包的19.8亩坝地种植了西瓜、洋芋等。待苗子出土后,地膜开始风化烂掉,三原告向子长县生产资料公司反映,并向县工商局进行了举报。工商局派员会同原告及被告代理人于当年6月13日到现场勘验、拍照,证实了风化的事实。但从原告处提取的剩余地膜与被告生产资料公司当时库存规格不符,小于库存地膜4厘米。为此,被告生产资料公司否认所烂掉地膜系自己所售产品。
同时还查明:子长县史家畔乡高家岔村、郝峪村高风海等多人,所购买被告生产资料公司的地膜待苗子出土后也风化烂掉,造成减产损失。三原告因地膜风化烂掉使农作物大量减产,法院判决认为,以上事实有售货发票、证人证言、询问笔录和照片为据,予以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生产资料公司辩称原告提供剩余地膜与库存地膜规格不符拒绝赔偿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子长县生产资料公司退给原告杨永泉、杨玉泉、杨收货款394.68元;并酌情赔偿三原告农作物减产损失费11880元。
法院判决后,子长县生产资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售货发票并非被上诉人举证,而是办案人员强令上诉人提供,且与被上诉人所说售货时间不相一致。证人证言有不实之处,购买上诉人的地膜并不等于使用了,现场勘验照片也不能说明使用上诉人的地膜,被上诉人是在讹诈。
2002年8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2004年3月25日,子长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04)子民初字第02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购地膜时间、规格及价格与生产资料公司的原始单据、实物不符。提供所剩余的地膜与被告方库存地膜相差4厘米,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确凿,理由不充分。判决驳回了杨永泉、杨玉泉、杨收的诉讼请求。
在采访时,杨永泉的妻子气愤地告诉记者,这明显是一起售假坑农案件,同一事实同一法院却做出两个不同的判决,实在令人难以接受。子长县法院(2004)子民初第022号民事判决书,不尊重事实,故意给生产资料公司开脱。第一份判决已查明供货时间是2001年4月20日,后来怎么又变成了4月26日,而这一天卖出的竟与4月20日几位农民买的规格、数量、钱数完全一致,这明显是有人涂改了购货日期。法院还查明同年同月史家畔乡高家岔村、郝峪岔村不少群众在该公司购买的地膜使用后出现同样的问题,难道这些还不能说明生产资料公司在售假吗?
目前,杨永泉、杨玉泉、杨收对子长县法院第二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他们期待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对此案做出公证的判决。
(本报记者 张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