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花先生和高小姐提起婚庆公司就气不打一处来,因为他俩聘请的婚庆公司,把他们珍贵的婚庆录像带遗失了。
今年11月8日,这对新人将原聘请的婚庆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3万余元。近日,静安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婚庆公司赔偿这对新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退回收取的费用1200元。
录像带遗失
今年6月13日,准备喜结良缘的花先生和高小姐,与上海一家婚庆公司签订了“庆典婚礼服务合同”,约定在2004年9月18日,由该婚庆公司在他俩进行的婚礼上,提供司仪主持、新娘化妆、彩车花饰、婚礼摄像及光碟制作一条龙服务,共计费用2535元。其中婚礼摄像及光碟制作一项的费用为1200元。
今年9月18日,花先生和高小姐举行婚礼,设宴招待亲朋好友,婚礼上婚庆公司为这对新人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想不到次日,该婚庆公司匆匆打来了电话,告诉他们婚礼现场的录像带遗失了。
新人获赔
新郎新娘心情一下子降到了冰点,在与婚庆公司交涉不成的情况下,于今年11月8日起诉到法院,他们在诉状中说婚庆录像带遗失,使自己失去了一辈子也不可能再有的那种对甜蜜的回顾,精神也受到难以言语来表述的伤害,要求予以赔偿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3.4万余元。
婚庆公司承认,弄丢了花先生和高小姐的婚庆录像带是事实,由于合同内容是单独立项,其他项已经按约履行。婚礼摄像及光碟制作费用仅为1200元,同意按照该项费用“退一赔一”。同时,婚庆公司认为新郎新娘要求赔偿的婚纱饰品、鲜花拱门等费用,不是婚庆公司收取,所提供的收据无收款单位盖章,也不是正式发票,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同意新郎新娘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中,婚庆公司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使新郎新娘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婚庆公司为新郎新娘已经提供了大部分的服务,每项服务均独立标价,尚未履行的仅是该完成婚礼摄像及光碟制作部分,该部分的费用为1200元。基于婚礼仪式是人生的一件大事,每一个人都希望把这美好的时刻,永远定格在看得见的现实中,作为自己幸福人生的一个写照。但因婚庆公司的过失,使这具有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灭失,确实给新郎新娘的精神上带来了一定的伤害。法院遂依据法律一审判决婚庆公司退还花先生和高小姐1200元,赔偿花先生和高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作者:□通讯员李鸿光 记者杨帆 制图沈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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