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昌12月28日电(记者冯丽)一起以银行支付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为争议焦点的赔偿案,日前在江西赣州会昌县人民法院尘埃落定。被江西烟草公司赣州分公司起诉的中国农业银行会昌县支行,因错支存款被一审判决赔偿25.1万元。
会昌法院民事二庭此案件的主审员告诉记者,江西省烟草公司赣州分公司下属企业会昌县营销中心(以下简称营销中心)原出纳员利用职务便利,私盖印章和印鉴,开具现金支票,分别以收款人胡海平、胡茂生、刘州、刘伟的姓名,先后四次到会昌支行营业部支取营销中心的现金合计25.1万元,用于赌博活动。其四次取款所用的收款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均系虚构,四张现金支票背面“收款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及发证机关会昌县公安局”等字样的填写,都由出纳一人所写,款也由本人取走。会昌支行工作人员没有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审查现金支票的现金用途及收款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事后不久,这名出纳员因赌博开支过大,企图畏罪自杀而案发。去年7月,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但已无力支付该款。于是,营销中心以“会昌支行违反《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没有保证储户的资金安全,造成营销中心的存款损失”为由,起诉会昌支行。
据法院调查审理,营销中心原出纳员支取现金的票据所书“收款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及发证机关会昌县公安局”字迹均系虚构,而会昌支行工作人员在办理现金支票结算过程中,没有审查收款人的真实身份;没有审查现金支票所写现金的具体用途;没有审查开户单位现金支票票面应付金额是否已超过1000元,就将款付给了错误的收款人。基于以上事实,对造成营销中心的损失,会昌支行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会昌支行赔偿损失25.1万元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