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本报于11月23日报道的《谁动了我的房子》一案,一经刊发在社会上引起了反响,读者纷纷致电垂询此案的最新进展,检察机关也介入其中调查相关情况。12月27日,本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塘沽区房地产管理局2004年7月6日为该案第三人周某、许某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情况,法院查明,原告李某曾与本市塘沽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买塘沽区和平路一套底商的房产买卖协议。其后,李某按约交纳了168万余元房款及契税,并于今年4月12日在塘沽区房管局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此后,一名自称是李某的男子,以李某名义与第三人周某、许某在今年6月29日签订了购买李某所有的塘沽区和平路底商的房产买卖协议。次日,周某、许某便向塘沽区房管局提出过户申请,该房管局依据该卖房男子向其递交的房权证、房产买卖协议、周某和许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伪造的李某身份证复印件受理了此项申请。经过审查,塘沽区房管局于今年7月6日将《房屋所有权证》核发给周某及许某。李某得知其房屋已被转卖后立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塘沽区房管局上述核发产权证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塘沽区房管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事实证据虽然符合《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第10条的规定,但在庭审中法院查明,该局作出被诉行为时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当相对人有申报不实的情形时,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规定,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孙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