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儿子出生3个月,即被诊断为“视网膜病变晚期”!看着终身都将生活在黑暗中的儿子,父亲王先生将原因归结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职,于是将医院诉至法院赔偿180万元。此案昨日上午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用氧治疗出现视网膜病变今年2月25日,王先生儿子欣欣在某医院出世。早产3个月的欣欣,体重只有1.2公斤,还出现了呼吸困难的症状,不得不在医院住院治疗至4月18日。期间,医院对欣欣进行了插管以及呼吸机吸氧等治疗。两周后,欣欣又再接受了高压氧治疗。欣欣出院时,医生在医嘱上注明:每个季度要检查视力状况。欣欣父母告诉记者,直到5月26日,他们才明白此条医嘱“背后的含义”。当日,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对欣欣进行了详细检查,结果显示欣欣已达“视网膜病变晚期”!王先生表示,直到此时他才知道:早产极低体重儿采取上述治疗方法可能引起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必须予以早期检测和干预。为争取复明,欣欣立即在眼科医院接受了手术,但术后效果并不明显。医生明确告诉父母,视网膜病变到了晚期,任何治疗方法都达不到康复的效果。
诉讼:医院未告知手术风险回忆欣欣在出生医院的住院过程,王先生非常气愤,他说,该医院在整个治疗过程当中,没有对家属进行任何必要的风险告知。在与医院协商未果后,他们把医院告上了法院。王先生提出,早在1984年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新生儿重症监护》一书,就曾谈到视网膜发生病变的危险因素有“给氧治疗连续超过6小时”等。而该医院作为三级甲等医院,即使不具备相关技术经验,也应如实告知家属治疗的风险并通知家属进行转诊。
答辩:保脑还是保眼,两难!被告医院的诉讼代理人昨日在法庭上答辩称,《早产儿治疗用氧和视网膜病变防治指南》今年4月才由卫生部出台,欣欣出生的时候治疗并无标准。而事实上,医院方此前采取的操作规范也与目前的《指南》要求完全相符。院方强调,早产儿呼吸困难,用氧不可避免,但用氧并非导致早产儿发生视网膜病变的唯一原因,其根本原因乃是早产儿视网膜本身发育不全。主治医师并非不知道这种治疗方式存在潜在危险,但不用氧可能导致脑死亡这样的更为严重的后果。“保脑还是保眼,医生面临的也是两难的选择”。医院表示,视网膜病变是因长期吸入高浓度氧造成,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医生密切监测、做法得当,因此视网膜病变是欣欣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可避免的并发症”与医院诊疗无关。但院方同时也在法庭上承认,欣欣是该医院历史上碰到的第一个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病例,可能由于技术和经验上的限制,没有检查出欣欣发病的端倪,不过“这种情况符合国家整体水平的现状”。至于告知风险一事,院方承认确实没有书面通知,但临床时已告知了家属。庭上,医院方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予以了批准。此案没有当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