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走内部文件向媒体“揭黑”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通讯员 杨晓梅 李中原)“给我50万我们就‘两清’,否则我就将公司的文件向媒体散发,把你们的声誉搞臭……”一名离职员工与老东家“撕破脸皮”,拿着原公司的内部文件要挟公司,敲诈勒索50万巨款。昨日,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员工因敲诈勒索罪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为报复公司向媒体“揭黑”这名敲诈原公司的员工叫潘×华,男,1976年出生在江苏省溧阳市。他原为广州苏×电器售后技术服务中心网点主任,2003年11月,因劳动纠纷离开了该公司。走的时候潘×华和公司闹得很不愉快,还因为违约金的问题闹到了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4年2月4日,仲裁委作出裁决,潘×华要支付违约金19800元。为了报复公司,潘×华拿了公司的内部文件,跑到广州某媒体“揭黑”。他将广州苏×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公司”)的内部文件《内修机处理工作流程》交给了媒体,向媒体披露苏×公司涉嫌用返修机充当正品机蒙骗消费者。2004年2月19日,媒体刊登了潘×华反映的情况。
拿“内部材料”敲诈50万问题一见报,苏×公司立即派员与潘×华联系。潘×华趁机要求苏×公司付给他50万元,他才会将有关文件还给公司,否则将继续散发。为讨价还价,双方多次接触,商讨支付款项的数额和方式。2月23日,苏×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于2月25日筹集了30万元现金,准备交给潘×华。但潘×华没在约定地点露面,只提出将钱划入其在该公司的原来的工资卡中。2月26日下午3时许,潘×华至广州市天平架兴华直街与苏×公司代表马某等人继续商谈交款事宜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潘×华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潘×华敲诈勒索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东山区法院一审判处潘×华有期徒刑两年。潘×华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