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
案情回顾31岁的王一是安徽来宁的打工者。去年9月19日晚,他应朋友之邀去喝酒。席间,王一听说有个摩托车修理部的老板借了朋友2000元钱“赖着”不还,立马起身,带了一个同伴往修理部冲。修理部老板姓赵,见两个喝得醉醺醺的大汉来店“闹事”,当然不甘示弱,也来不及问个青红皂白,张口便骂。王一心想“欠钱的比要债的凶”,更是来气,双方就此动起手来。互殴中,王一显然有些吃亏,一只眼睛被赵老板手里的一柄修车工具戳伤。王一先是落荒而逃,但回去后想想又觉得心有不甘,便叫上刚才的同伴,拿着一根木棍回来找赵老板算账。这一次,猝不及防的赵老板被王一用棍子“扁”(打)得很惨,浑身是血,头上、胳膊都受了伤。赵老板的呼救声惊动了附近居民,有人迅速报了警,但王一赶在警方到达前溜之大吉。赵老板的伤势非常重,经法医鉴定为:头部伤为左颞部骨折伴硬膜外血肿,构成重伤;手臂部伤为左桡骨骨折、左第四掌骨粉碎性骨折、第二掌骨不全撕裂骨折等,构成轻伤。公安机关迅速立案寻找王一。去年12月19日,王一慑于法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王一说自己的左眼也被赵老板伤得不轻。根据王一的说法,司法部门对王一眼部得伤情也做了法医鉴定,结论为,王一的左眼被赵老板打伤,且已构成轻伤。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公诉机关认为王一和赵老板都涉嫌故意伤害罪,将两人一起诉之法院,鼓楼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直击公诉机关:去年9月19日晚,王一为替朋友要钱,与赵老板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导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但两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一并追究刑事责任。王一:我承认我打了他,但打他的不止我一个人,和我一起去的同伴也动了手,我们应该算共同犯罪,法院应该把我的同伴也追诉进来。而且是他先动手把我眼睛打伤的,我的眼睛现在看不清东西了。赵老板:是王一用棍子打伤我的,我记得。和他同去的那个中年人手上没有棍子,只用手打了我几下。在他打伤我之前,我是用修车工具弄伤了他的眼睛,但当时我们扭作一团,我并不是故意弄伤他的。我没想到自己受了重伤,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很后悔。这真是一起罕见的故意伤害案件:并肩站在一起的王一和赵老板既都是本案的刑事被告人,又都是本案的被害人,而且又都分别以对方伤害自己及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了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公诉机关举证阶段,两人各自的供述又成了证明对方实施犯罪的最关键证据;到了审理附带民事赔偿阶段,两个被告人又先后作为民事赔偿的原告人宣读诉状,这种复杂的关系和频繁的身份转化,令在场的旁听人员感到眼花缭乱。
判决结果经过4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认定:刑事部分,王一在为他人向赵老板讨要借款的过程中,因言语不合,双方发生互殴,先后将对方打伤,其中赵老板为重伤、王一为轻伤。案件的起因两人都有过错,具有相当的责任。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王一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半,赵老板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民事赔偿部分,由于两人已经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一愿意在已经赔偿赵老板3.2万元的基础上,再赔8000元,法院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并为他们出具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法官点评此案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他当法官这么多年,两个被告互为被害人、又同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还是第一次碰到。一般这种情况在寻衅滋事案件中会比较常见:两边“活闹鬼”,不问缘由地互相争强斗狠,结果两败举伤,双方一起成为被告。而故意伤害案,一般是在有原因的情况下,一方将另一方打伤(轻伤以上),或者是一方在事情的起因上有明显的过错。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双方在主观上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并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通讯员诗保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