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案件背景:2003年5月,黄某与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处房产的买卖契约。合约中规定,开发商应在2003年12月31日向黄某交付该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万国会所,会所标准一栏为空白。同时约定,如开发商延期交付,其将承担每天赔偿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责任。不知双方当时为何没有约定会所标准,但该栏中的空白成为日后引发双方官司的隐患。黄某入住小区后发现,尽管会所的交付日期已过,但会所却仍是一座三层楼的毛坯房。当初在公司发给黄某的售楼广告中,称万国会所是一所“往来于翠湖东南水岸,汇聚多项全球高尚设施,呈现原味万国风情,令你体验超越时空的名流时尚”的国际档次的会所。为了形象说明上述文字,资料中还配有两幅图片:一幅为高级的健身馆,一幅为室内游泳池。今年11月,在合约中的会所交付日期过去近一年后,黄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开庭:11月16日上午玄武法院黄某表示,开发商承诺“万国会所”功能齐全,他才决定购买这套位于郊区,各项生活配套设施及商业、娱乐业都没有的小区住房。开发商没有按时交付是明显违约,应承担自合约约定交付日期至今的违约金共计4万元。被告开发商辩称,去年12月31日,他们已将会所交付给一家物业公司(当时该公司正在管理小区,如今已离开),交付凭据俱在。会所的装潢以及经营应由物业公司同业主商定,与开发商无关。
关键词:交付不难看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万国会所是否已按照合约的约定标准按时交付。由于合约中会所标准一栏为空白,开发商认为,空白即为没有标准。而黄某的委托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明德认为,尽管合约中的标准为空白,但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对会所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说明。那份宣传资料对于地处郊区,没有任何商业、娱乐设施的小区来说,应是一个主要的“卖点”,会所将成为小区业主唯一的“向往”。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对会所标准的说明应当视为合同要约,即开发商对会所交付标准的承诺。无论开发商交付给谁,都应该按照宣传承诺的标准交付会所,而不是交付一个毛坯“空壳”会所。本案目前尚未宣判。金陵晚报记者洪唯